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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市门诊特殊疾病就医程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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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

2022-03-09

  下面我们重点介绍几类特殊情况下的就医程序:

 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包括:1、脑血管病后遗症;2、尿毒症;3、中期以上糖尿病;4、中、晚期癌症;5、血液病;6、慢性肝炎活动期;7、肝硬化代偿期;8、消化系统溃疡;9、精神病;10、慢性周围血管病;11、慢性阻塞性肺病继发阻塞性肺气肿、肺心病;12、高血压三级、冠心病;13、自身免疫性疾病;14、帕金森氏病等。患有以上范围内的疾病且符合门诊特殊疾病界定标准的参保职工,均可以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。

  门诊特殊疾病《专用证》办理程序: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组织鉴定合格的,由单位专管员负责到医保中心统一办理《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》。办理《专用证》须由专管员填写《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专用证申请(核检)表》(一式两份),提供患者本人的《门诊特殊疾病鉴定表》、身份证、IC卡、1寸近照(一张)。

  门诊特殊疾病《专用证》年度核检程序:

  《专用证》有效期限与鉴定病种有效期一致,如多病种且有效期不同,以病种最近有效期限为准。病种到期要及时进行病种复检。

  门诊特殊疾病《专用证》挂失、注销程序:

  《专用证》如有损坏或丢失,须在四日内由单位专管员填写《杭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门诊特殊病专用证挂失、注销申请单》(一式两份),持其IC卡、身份证、1寸免冠近照、单位证明信到医保中心办理挂失和补证手续。参保职工死亡的,须由单位专管员填写《杭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门诊特殊病专用证挂失、注销申请单》(一式两份),

  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,需持《专用证》、IC卡、身份证。就医时先累积自付年度起付标准额(每年度960元),超出起付标准额以上部分,个人自付20%,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80%。自付部分个人与定点医院结清,统筹金支付部分由医保中心与医院结算。

  需要强调的是:1、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就医时,发生的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检查治疗项目范围内,符合其鉴定病种的用药及检查治疗(特殊检查除外)费用,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,超出鉴定病种以外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。2、个人帐户资金可用于支付起付标准额和个人自付部分。3、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结算票据,应在门诊特殊疾病栏里显示"是",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应注意核实。

  异地居住人员及特殊情况下(肿瘤病人到康复医院购买镇痛药)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,由其单位专管员每月的1-10日,将其相关资料上报医审部,医审部予以审核报销。

 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审核报销携带资料:《杭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报销申请单》一式两份,IC卡(异地居住人员除外)、身份证(复印件)、有效报销单据、门诊病历或处方(盖医院章并标明每项的单价、规格及总金额)、《专用证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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