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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市定点医院医保住院程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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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

2022-03-09

  参保职工患病经门诊医生检查,需住院治疗的,凭IC卡、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。

  办理住院手续后,先预交一定的押金,押金包括起付标准额(按医院的级别三级甲等、二级甲等、一级甲等分别收600元、500元、400元),根据病情预计需支付的医保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的费用。住院医疗费用中使用的乙类药品先自付5%;所做的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项目的费用先自付20%,这样进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超出起付标准额以上部分,在职人员自付15%,退休人员自付12%,出院结算时,参保患者与医院结清应自付的费用,统筹金支付部分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结算,与参保患者个人无关。

  需要强调的是:1、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,在定点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额按住院次数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零,且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5.5万元。2、参保职工在住院期间,因病情所需,做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项目时,应由主管医生为其填写《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检特治申报表》(一式两份),经医院医保科核实盖章后,到医保中心医审部审核备案。3、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住院,未持IC卡、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,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报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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